亲人间借款引发官司:在甘肃河北两省历时14年难审结

时间:2015-01-23 08:3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宋维国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亲属间的借款官司,14年跨省诉讼难有结果



 14年诉讼中的13份法律文书。
  
  大西北网1月23日讯
18年前,一母同胞的哥哥给弟弟借款43万元,然而借款尚未及时清偿,家在甘肃的哥哥和家在河北的弟弟先后去世。此后,为要借款,嫂子将弟媳告上法庭。
  
  由于当事人分别在甘肃兰州和河北玉田,一起简单的跨省借款案仅仅因为“管辖权”异议,在两省之间辗转历时14年,先后形成法律文书13份。
  
  救急借款引发跨省诉讼
  
  吴兴元与吴兴龙是兄弟,祖籍河北省玉田县。哥哥吴兴元因工作关系生活在兰州市,弟弟吴兴龙一直在老家生活。上世纪九十年代,吴兴元创办了兰州兴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吴兴龙则在河北省玉田县创办了玉田新华床垫家具厂,各自忙碌着生意,闲暇时也互致问候,兄弟情深。
  
  “因家具厂经营出现问题,资金周转困难,吴兴龙向远在兰州的哥哥开口借款,希望得到吴兴元的帮助渡过难关。听说弟弟遇到困难,吴兴元觉得作为哥哥应该帮弟弟一把。”吴兴元的妻子安菊梅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1996年4月16日、7月2日和1997年1月31日,吴兴元先后分3次从公司账户为弟弟吴兴龙打款共计43万元。后来因种种原因还未及时清偿借款。1998年2月4日,吴兴元突然患病去世。料理了丈夫的后事,我接任兴华公司经理,负责企业相关事宜。”
  
  接任后,安菊梅开始要求弟弟吴兴龙归还之前向兴华公司所借43万元欠款,但吴兴龙总以“借款是哥哥的馈赠,一家人不用还款”等各种借口推诿,没有还款。“起初,念及亲情,我们给对方留有余地,希望他们能尽快还钱,但经多次催要无果。”安菊梅有些沮丧地说,“无奈之下,我们于2000年将吴兴龙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
  
  2000年11月20日,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下达(2000)玉经初字第29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兴华公司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投资所建,原告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兴华公司的起诉。安菊梅不服此裁定,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1年3月8日,唐山中院下达(2001)唐民终裁字1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此后,安菊梅和女儿吴静开始向河北省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直至2008年12月,没有任何结果。在此期间,吴兴龙于2005年5月29日不幸去世,妻子王淑苓继承了吴兴龙的全部遗产。其间虽经安菊梅多次催要,王淑苓依然没有替丈夫还款。
  
  兄弟之间的债务,成了妯娌之间的追讨。
  
  2004年12月,兴华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宣告破产,并于2008年10月决定对兴华公司进行改制。安菊梅以56万元收购了原兴华公司的全部股份及债权债务,并于2008年11月19日注册为自然人独资的兴华公司。
  
  借款没有要来,亲情彻底被撕裂,官司也不得不继续打下去。
  
  2009年,兴华公司再一次向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将王淑苓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43万元借款及其利息36万元,共计79万元。
  
  2009年4月13日,玉田法院下达(2009)玉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院(2000)玉经初字第2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认为兴华公司名为集体实为吴兴元投资所建,原告称其收购兴华公司(系自家公司)有悖常理。在吴兴元去世后,吴兴元的遗产及债权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据此裁定,“驳回兴华公司的起诉”。
  
  兴华公司上诉后,2009年6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唐民终裁字36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使案件逆转
  
  “玉田法院和唐山中院的裁定,实际上就是将一起借款案硬生生变成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在安菊梅看来,“事已至此,既然河北两级法院认为是遗产继承纠纷案,我们也只好按法院意图开始新一轮诉讼。”
  
  2009年9月8日,安菊梅和女儿吴静以继承案为由,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淑苓,要求王淑苓偿还吴兴龙生前所欠兴华公司的43万元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共计79万元。安宁区人民法院在向王淑苓送达诉状之后,王淑苓向安宁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了其异议,王淑苓不服该裁定书,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中院驳回了其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指令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之后,安宁区人民法院前后四次传唤王淑苓参加庭审,但王淑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安宁区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淑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所欠安菊梅、吴静债务。”王淑苓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中院于2010年11月24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因上诉人王淑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上诉按照撤诉处理”。
  
  安宁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依然不履行法院判决清偿欠款,2011年1月4日,安菊梅、吴静向安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3月28日,安宁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以“本案给付内容不明而无法执行”为由,驳回了安菊梅、吴静的执行申请。为此,安菊梅、吴静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安宁区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就在安菊梅、吴静满怀希望地等待执行的时候,案件再一次因为“管辖权异议”发生逆转。此时,王淑苓向兰州中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2012年3月14日,兰州中院就此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项不明。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2年3月15日,兰州中院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0)兰法民一终字第00301号民事裁定书和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安法民三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安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记者通过安宁区法院了解到,2012年4月中旬,安宁区法院向王淑苓完成送达手续通知其开庭,但王淑苓以种种理由申请延时开庭,安宁区法院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审理,但王淑苓依旧拒不到庭,时隔不久,王淑苓又以“该案是债务纠纷,不是继承纠纷”为理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2012年7月20日,安宁区法院认为“因王淑苓的住所地及其所继承吴兴龙的遗产所在地均在河北省玉田县,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处理。”安菊梅、吴静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兰州中院,9月17日,兰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历时14年难审结
  
  安菊梅及其代理人告诉记者,2012年10月,安宁区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玉田县法院,玉田县法院又将此案退回安宁区法院,安宁区法院第二次将本案移送至玉田县法院。2012年12月12日,安菊梅、吴静同律师前去河北省玉田县法院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玉田县法院立案庭告诉他们:“本院无此案。”安菊梅、吴静及律师便去玉田县法院办公室反复查询,玉田县法院才确认收到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最后,立案庭的法官在一堆废报纸中找到了该案的案卷。之后,立案庭的法官让他们“耐心等待,择期开庭”。
  
  这一等就是两年多时间,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限。
  
  2013年8月5日,安菊梅、吴静再次同律师前往玉田县法院查询本案,玉田县法院称:“本案已报送到唐山中院,请示管辖事宜。”安菊梅一行只好赶赴唐山中院了解案情。唐山中院立案一庭的姚庭长告知他们:“近期将案卷移送河北省高院,请示管辖。”
  
  2013年11月,安菊梅一行前往河北省高院查询。河北省高院有关人员告知律师:“河北省高院没有收到唐山中院关于本案管辖的请示及案卷。”律师将这一情况又反馈到唐山中院,该院的姚庭长则说:“耐心等待,马上上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7日,安菊梅、吴静及律师又一次前去河北省高院,河北省高院的答复是“没有收到本案的请示和案卷”。安菊梅、吴静及律师再去唐山中院,该院的姚庭长称:“本案已送河北省高院,如果河北省高院和甘肃省高院就管辖权协商不成的话,将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的管辖。”
  
  从此之后截至日前记者采访时,安菊梅、吴静及律师多次通过电话与唐山中院联系,但始终无果。
  
  “跨省打了14年的官司,到最后不知道由哪里管辖了。除了等待,我们别无他法。”安菊梅无奈地告诉记者,“14年来,我们为要借款花掉的诉讼费和差旅费都快赶上借款了。”
  
  “本案开始,王淑苓就已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兰州中院裁定由安宁区法院管辖。再审期间,王淑苓在答辩日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又为何违反程序突然提出了异议呢?”安菊梅的委托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孙仁权律师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实质上,不管是借款纠纷,还是继承权债务纠纷,还是管辖权异议,都是一种借口,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借故拖延,拒不还钱’。”
  
  1月21日下午,记者致电河北省高院立案庭了解这一案件的进展时,接听电话的法官告诉记者:“就该案的管辖权问题,经过我院和甘肃省高院协商,已决定该案由兰州市安宁区法院管辖。目前,已书面通知唐山中院将该案移送兰州安宁区法院。”随后,记者致电唐山中院立案庭想要了解情况,但其两部电话均无人接听,因此该案是否已经按照法定期限移送兰州安宁区法院无从得知。“如果案件已送到了兰州,兰州法院会及时通知当事人。1月22日,我通过省高院查询,该院截至目前还没有收到移送的案卷,什么时候能够收到不能确定。”孙仁权告诉记者,“自从案件移送到河北之后,近3年时间里河北几级法院就是这样推诿的。”
  
  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仅仅在法院诉讼就历经了14个春秋,两省法院先后形成了13份法律文书,但却没有一个法律结果。不知道安菊梅母女还要在两省间奔波多长时间?文/图本报记者宋维国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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