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10种情形要对领导干部告诫约谈

时间:2015-03-19 09:02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首席记者郭兰英 点击: 载入中...
  《兰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大西北网3月19日讯
近日,《兰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实施细则》出台,约谈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从形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我市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党风廉政建设、效能风暴行动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
  
  约谈工作按性质和内容分为3种
  
  《实施细则》提出,约谈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约谈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从形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
  
  工作约谈应根据年度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专项工作检查考核等方面,适时组织进行。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7种情形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那么,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工作约谈?《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具有重要工作部署需要当面传达的;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专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督促落实的;上级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事项需要督办完成的;其他需要面谈的事项等七种情形之一的,要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纪律作风存在苗头性问题要提醒约谈
  
  此外,如果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要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审计、民评、专项治理、电子监察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差”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群众意见较大的要进行告诫约谈
  
  如果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就要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十四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未严格落实“两个为主”要求,重要线索报告处理不及时的;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市工作进展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效能风暴行动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此外,在一些重要时段,需要加强指导、明确任务的,要对相关领导班子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适时约谈。这些时段主要是中央和省市委对重大工作安排有具体要求时;年度中央和省市委纪委全会后;工作岗位调整后;开展调研检查时;开展“三述”工作和组织考核时;其他必要时段。
  
  约谈工作将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据悉,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我市的约谈工作将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其中,工作约谈和提醒约谈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告诫约谈要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
  
  《实施细则》提出,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制度,专人负责一次一登记,一月一汇总,填写《约谈工作月统计表》,送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备案。开展约谈情况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等次评定的参照依据。
  
  要求实施约谈每次不得少于2人。工作约谈和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告诫约谈既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也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约谈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实施细则》对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约法三章”,提出明确要求。约谈人要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问责处理。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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